外贸人必知的7大出口认证&外贸新政


一、国际标准认证组织(ISO9000)


  ISO9000族标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开展质量认证,一度成为经济界、企业界的一个热门话题。实际上质量认证由来已久,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质量认证是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深切体会到,产品想要在世界上有竞争能力,关键之一是在于能否取得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标志。


  如电器商品要进入美国市场,必须取得美国保险业者实验室联合公司颁发的UL标志。凡有UL标志的电器商品在世界各国均可通行无阻受到欢迎。

  机电产品如能取得英国劳埃德船级社L.R的认证标志,就可以在欧洲及加拿大地区的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而向法国出口的电器商品则需取得法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的认证。


  自1993年起,欧共体成员之间需按 ENZ9000~ENZ9004实施质量体系统一认证程序,依据主要为ISO9000族标准中的三种质量保证模式标准。非欧共体成员国商品要打入欧洲共同市场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如今,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CCC标志


  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三、TÜV认证


  TÜV标志是德国TÜV专为元器件产品制定的一个安全认证标志,在德国和欧洲得到广泛的接受。同时,企业可以在申请TÜV标志时,合并申请CB证书,由此通过转换而取得其他国家的证书。而且,在产品通过认证后,德国TÜV会向前来查询合格元器件供应商的整流器机厂推荐这些产品;在整机认证的过程中,凡取得TÜV标志的元器件均可免检。


UL认证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


CE认证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Conformite Europeenne)代表欧洲统一。凡是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洲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洲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都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


RoHS命令


  欧盟会议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月通过了RoHS命令,全称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onicaland Electronic Equipment,即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也称2002/95/EC指令。2005年欧盟又以2005/618/EC决议的形式对2002/95/EC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了6种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值。


SGS商检


  SGS是Societe Generale deSurveillance S.A.的简称,译为“通用公证行”。它创建于1887年,是目前世界上最大、资格最老的民间第三方从事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鉴定的跨国公司,总部设在日内瓦。SGS相关业务作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验)货物规格、数(重)量和包装。

  (2)对大宗货物要求进行监视装载。

  (3)核定价格

  (4)向SGS领取公证报告。


日前,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多种措施来促进外贸回稳向好。


  其中,针对跨境电商行业,该《意见》中表示,将总结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对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出口企业,如不能提供进项税发票,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并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和完善。


  与此同时,该《意见》也要求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抓紧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


  此外,该《意见》指出将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产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


  海外仓的基础建设一直为中国企业建立零售品牌的基础,而《意见》中对中国企业建立自主品牌也做出了相应的促进措施。


  “要鼓励外贸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提升出口质量。建立品牌商品出口统计制度。提高非商业性境外办展质量,培育一批重点行业专业性境外品牌展。加强自主品牌对外宣传,利用高层访问、国际会议、广交会等多渠道加大中国品牌推介力度。利用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品牌、专利等方面境外并购和国际营销体系建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外贸企业收购境外品牌、营销体系等加大信贷支持。”该《意见》中明确说道。


以下为《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原文: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外贸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推动力量。当前,外贸形势复杂严峻,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对经济平稳运行和升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抓紧评估和支持一批中长期险项目。


二、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


通过差别准备金、利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加强银贸合作,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规模。


三、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积极改善通关便利化的技术条件,提高机检比例,进一步降低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加强分类指导,对信用好的出口企业降低查验率,对信用差的出口企业加大查验力度。2016年年底前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从沿海地区推广到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建立标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


四、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优化出口退税率结构,对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等部分机电产品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税,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严厉打击骗取退税。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比例,发挥好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减免规范部分涉企收费


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着重打破垄断,加强和创新收费监管,建立打击违规收费机制。加大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查处力度,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等部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全面检查。合理规范港口、保险、运输、银行等收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将货物港务费并入港口建设费。电器电子产品出口符合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六、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


综合运用财政、土地、金融政策,支持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西部地区要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腾退用地经批准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抓紧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工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评估,在公平税负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大试点。


七、支持边境贸易发展


将边贸政策与扶贫政策、民族政策相结合。加大中央财政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继续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能力建设,并督促地方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将资金落实到基层一线地区,大力促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


八、实行积极的进口政策


完善进口贴息政策,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重点支持先进设备、先进技术进口,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善现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切实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赋予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使用和进口资质。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关税,引导境外消费回流。


九、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


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支持企业建设一批出口产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总结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对试点地区符合监管条件的出口企业,如不能提供进项税发票,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征不退政策,并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和完善。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抓紧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


十、加快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境外展示中心、分拨中心、批发市场和零售网点等。鼓励企业建立境外服务保障体系,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汽车、机床、工程机械、通信、轨道交通、航空、船舶和海洋工程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及备件生产基地和培训中心。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对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提供信保和融资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在重点市场为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融资和消费信贷支持。


十一、加快培育外贸自主品牌


鼓励外贸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提升出口质量。建立品牌商品出口统计制度。提高非商业性境外办展质量,培育一批重点行业专业性境外品牌展。加强自主品牌对外宣传,利用高层访问、国际会议、广交会等多渠道加大中国品牌推介力度。利用外经贸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品牌、专利等方面境外并购和国际营销体系建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外贸企业收购境外品牌、营销体系等加大信贷支持。


十二、发挥双向投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


提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的发展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稳定外商投资规模和速度,提高引进外资质量。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引进国际人才,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人才政策尽快在全国复制推广。促进引资和引智相结合,培育新的外贸经营主体。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和贸易相结合。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我国产品、技术、标准、服务出口。加大磋商协调力度,推动解决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签证申办难点和普遍性问题。


十三、加强外贸知识产权保护


持续开展外贸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有关违法行为。支持企业开展商标、专利注册保护,加强境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和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健全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和执法协作机制,切实支持进出口企业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有效遏止境外恶意注册、恶意诉讼等行为。加强指导和帮助,提高外贸企业防范和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外贸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外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十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加重视外贸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早部署、早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提高政策的精准度,借鉴有益经验做法,根据形势需要和本地区实际,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要多措并举,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千方百计稳增长,坚定不移调结构,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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